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DAC China SOS (Barbados)
SRL],住所地巴巴多斯基督教堂沃星大路沃星企业中心(Worthing Corporate Center,Worthing Main
Road,Christ Churth,BB15008,Barbados)。
法定代表人高飞(Ghilip G.Groves)。
委托代理人周晖、苏清枝,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唐寿松。
委托代理人吴格、叶玉宏,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C
公司)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DAC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晖、苏清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东门村委会)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6月24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州天鹅饭店支付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下称建行晋安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建行晋安支行有权就上列款项从抵押物“九州3号”、“九油1号”的拍卖款、变卖款中优先受偿;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九州集团福州公司)就上列款项向原告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连带责任。判决后,建行晋安支行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对(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变卖“九油1号”轮,建行晋安支行从中受偿300000元。鉴于福州天鹅饭店的产权非其所有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九州船务福州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行晋安支行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延期执行。2000年12月4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2000)厦海执申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0)厦海法商初字第0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09年3月2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2000)厦海执申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DAC公司。DAC公司于2009年3月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追加东门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后经厦门海事法院同意,DAC公司撤回该追加申请。
1993年,被告东门村委会出资成立福州东门九州酒店,并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性质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186万元。《福州东门九州酒店章程》规定,资金来源由被告东门村委会下拨固定资产值146万元,下拨流动资金40万元。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乡政府、村委会。固定资产每月提取的折旧费上缴乡政府、村委会。1993年6月,福州郊区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被告东门村委会出资的流动资金其中36万元为投资的装修材料的价值,另有4万元资金存入福州市郊区审计师事务所帐户内,固定资产146万元为东门村委投资建用酒楼1520平方米价值。被告东门村委会将上述1520平方米房产、固定资产交由福州东门九州酒店使用。1995年7月和1997年5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福州东门九州酒店企业名称变更为福州天鹅饭店,注册资金变更为989万元。出资情况包括福州天鹅饭店历年积累403万元、股东林铃声出资100万元、股东赵裕发出资100万元、股东郭忠耿出资200万元,被告东门村委会出资186万元。1997年5月,经福建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福州天鹅饭店可作资本金计9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793万元,流动资产196万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认,至本案诉讼时,福州天鹅饭店企业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尚处于正常年检状态。
原审认为,因原告DAC公司为巴巴多斯当事人,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案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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