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建忠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
原告泉港农行与被告建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建东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建东公司应承担还本付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建东公司支付尚欠借款本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文塔、林美真自愿提供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青华银利家俬城的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01-101045号)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享有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要求对被告王文塔、林美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以该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联发公司、王建忠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为本案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联发公司、王建忠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王文塔、林美真、联发公司、王建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建东公司追偿。被告王建忠关于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及保证合同系变造的抗辩因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建东公司、王文塔、林美真、联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福建肖厝建东绿野基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9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20日止欠息987827.42元;从2009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福建肖厝建东绿野基地有限公司如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对王文塔、林美真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位于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青华银利家俬城的房产(产权证号:晋房权证青阳字第01-101045号)有权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该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联发电线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忠对本案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福建省晋江市联发电线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肖厝建东绿野基地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6710元,由被告福建肖厝建东绿野基地有限公司、王文塔、林美真、福建省晋江市联发电线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忠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王建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保证人主体应为法人而非自然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在案涉保证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名,而非在“保证人”一栏签名。可见上诉人作为福建建东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建东药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署合同是以建东药业为主体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自然人的行为。被上诉人泉港农行已自认案涉保证合同中,除了“王建忠”签名是上诉人所写之外,其余均为泉港农行自己事后所写。泉港农行还在案涉保证合同首页的担保人一栏上想当然地填上上诉人的名字,这种曲解擅自变更了担保主体,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被上诉人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对上诉人签名的含义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解释。2、《变更担保协议书》确认上诉人自始至终不曾作为自然人为本案债务提供保证,原审判决认定是错误的。原审中,上诉人曾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编号为(泉港)农银担字(2007)07001号《变更担保协议书》,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该协议书原件,但被上诉人却告知其没有签署过、也未持有该份文件。二审中,上诉人终于取得该《变更担保协议书》的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该证据应作为新证据采信。《变更担保协议书》确认上诉人不属于原担保人。该《变更担保协议书》是经过建东公司、建东药业、联发公司及被上诉人共同签署确认的合同。在该协议书中,被上诉人确认原担保人仅为建东药业,而不包括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尤其是不包括上诉人王建忠。该文件可以印证《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不是上诉人。《变更担保协议书》还确认上诉人不属于现担保人。在该协议书中,被上诉人也确认现担保人为联发公司,而原担保人建东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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