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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国镜因与被上诉人蔡凤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80元,由蔡国镜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680元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序涛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陈垂钢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文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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