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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工业园区罗安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509232-2。
法定代表人付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超勇,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7981-1。
法定代表人黄学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敏、陈高林,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农正天成公司)因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超勇,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8月15日,联泰建设公司与农正天成(厦门)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联泰建设公司承包建设农正天成(厦门)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平工业园区工程。2009年4月20日,农正天成(厦门)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函给联泰建设公司及漳平市山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告知建设单位(发包方)更名为“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更名为“漳平市农正天成工业园区项目”。2009年5月16日,农正天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联泰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漳平工业园区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签定合同的各单位(单幢)项目中的围墙、挡墙、主厂房在施工条件具备情况下的工程,从开工之日起至2008年12月25日止承包方提交已完成的工程款(进度款)的报表,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发包方一次性预付50%工程结算价款(进度款)给承包方。余50%工程结算价款(进度款)在整体项目完工后因发包方原因缓建、暂时停建、未建后续项目或因甲方资金不到位无法按合同条款约定时间支付各期工程结算价款(进度款)的时间超过2个月时,甲方应在10日内一次性付清。发包方在2008年12月之前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支付承包方已完工程工程款(进度款),以解决承包方的垫资压力。2、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单幢)工程在2008年12月25日之后的所有项目(包含2008年12月之前未完成的所有项目)承包方所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每月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成工程款(进度款)的报表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后5天内审核完,并经承包人核对确认,并在确认后3日内按照确认工程量的100%支付进度款。违约: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本施工合同签订之前以“农正天成(厦门)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漳平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及所有工程资料执行本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合同还对工期、质量、价款及竣工验收与结算等进行了约定。联泰建设公司依约进行工程施工,并向农正天成公司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漳平市山峰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于2008年12月29日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确认:本期应付工程款完成部分为4084395元,按合同约定本期应付款为2042198元;于2009年4月26日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确认:本期应付款为1670086元;于2009年4月28日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确认:本期应付款为368799元;于2009年7月2日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确认:本期应付款为424288元;于2009年12月30日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确认:本期应付款为883002元。农正天成公司支付给联泰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如下:2009年1月9日支付10万元,2009年1月16日支付61.4万元,2009年1月19日支付15万元,2009年3月19日支付10万元,2009年3月25日支付10万元,2009年5月15日支付100万元,2009年7月31日支付20万元,合计226.4万元。
由于农正天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该项工程于2009年8月第二次停工至今,联泰建设公司支付了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的保卫管理人员的工资共计87750元。经联泰建设公司多次催要工程进度款未果,于2010年2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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