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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正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4)
一、维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联泰建设公司对上诉人农正天成公司关于支付保卫、管理人员工资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按一审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660元,由农正天成公司负担51660 元,由联泰建设公司负担 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炳荣
审判员林 毅
审判员张卫红
二O一O年九月 日
书记员许舒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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