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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武巧与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卜洲村民委员会转让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民申字第10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卜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闽侯县祥谦镇卜洲村。
法定代表人叶绍双,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琰、王兴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武巧(又名郑谋惠),男,汉族,1953年12月16日出生,住闽侯县祥谦镇卜洲村洋里94号,身份证号码:350121195312160514。
郑武巧与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卜洲村民委员会(下称卜洲村委会)转让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榕民终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8月25日卜洲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卜洲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999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第二轮承包,卜洲村贯彻国家政策,依照《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闽侯县人民政府文件》、《闽侯县祥谦镇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对卜洲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展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并在当时就向村民(包括郑武巧)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卜洲村委会依据《福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和乡村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使用土地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卜洲村委会当时已收回了本案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原判认定郑武巧还继续承包讼争的土地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再审改判。
郑武巧辩称:1、1999年全村并没有进行人口田的重新分配变动,1999年后其从未与村委会重新签订过土地经营承包合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卜洲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复查认为:1999年卜洲村委会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采用“大稳定,小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即全村人员在原承包的基础上不作任何变动,延长承包期三十年。卜洲村委会与郑武巧签订的《人口田让征合同》中约定:“……此条款终止生效至全村人口田重新分配为止。若全村人口田没有变动,此条款永远生效也没终止”。“若后来人口田重新分配,即按重新分配变动,另再协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卜洲村委会与郑武巧没有重新协商,也没有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虽然到2005年8月卜洲村委会给郑武巧颁发《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证》上记载承包土地面积仅为0.4亩,不含本案诉争的承包地,但卜洲村委会给郑武巧颁发《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证》上承包地面积变更的依据不足,总之卜洲村委会与郑武巧签订的《人口田让征合同》所附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该《人口田让征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中,卜洲村委会认为当时已收回了本案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卜洲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卜洲村委员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 毅
审 判 员 陈 恩 强
审 判 员 张 卫 红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舒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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