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厦门市杏林林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会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闽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
负责人李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瑞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宗斌,福建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1-24层。
负责人郑一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瑞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宗斌,福建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洋海景城A幢4楼。
法定代表人黄巧梅,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沈松,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杏林林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内茂。
法定代表人高宽守,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厦门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路与杏前路交叉路口东南侧四海东西城310室。
法定代表人钟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杰,男,1984年1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2号。
原审第三人厦门会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号三楼C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蓉,女,1977年2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号三楼C单元。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原审被告厦门市杏林林茂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茂实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旺霖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霖公司)、厦门会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丰拍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保厦门分公司、人保厦门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瑞林、叶宗斌、被上诉人信用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沈松、原审第三人旺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杰、会丰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林茂实业公司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7年3月6日,林茂实业公司与财保厦门分公司、人保厦门分公司的前身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厦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值购屋合同》,约定太保厦门分公司向林茂实业公司购买厦门市杏林区杏北路88号综合楼的部分房产,总价款为23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币种)。合同签订后,太保厦门分公司依约向林茂实业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998年2月20日,林茂实业公司以厦门市杏林区杏北路90号“四海东西城”项目的房产为抵押物,向信用联社贷款,双方为此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该合同于1998年3月11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1999年12月2日,太保厦门分公司与林茂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厦门市杏林杏北路90号“四海东西城”《房产分配协议》,相关内容:“林茂实业公司确认太保厦门分公司在“四海东西城”建成前,已汇给林茂实业公司的230万元作为与其合建本楼的资金,双方确定:本楼东侧第一至第二楼梯之间、三楼及相应屋顶层面整体(包括二、三楼所属设施),总建筑面积1206平方米房产和停车场标定的两个车位归太保厦门分公司所有,林茂实业公司保证该房产未设定他项权利,并同意承担因上述问题造成太保厦门分公司无法使用带来的损失,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将讼争房产交付给太保厦门分公司等。”
2000年12月5日,太保厦门分公司分立为财保厦门分公司、人保厦门分公司,其权利义务由财保厦门分公司、人保厦门分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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