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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晋安建东玻璃工艺加工场、福州建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福州晋安建东玻璃工艺加工场和上诉人福州建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健民
代理审判员 蔡伟
代理审判员 杨扬
二○一○年八月 日
书 记 员 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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