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福日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华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百利达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5)
此外,由于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原审法院结合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案情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以合理为限的原则,酌定福日公司、华诺公司赔偿株式百利达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是适宜的。
综上,上诉人福日公司、华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福州福日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华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各负担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一 龙
代理审判员 陈 茂 和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丹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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