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因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5-29号远洋大厦19楼。
负责人毛惠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华、陈洁,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鸿圣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志铭、曾琦瑜,福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下称天安保险)因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09)厦海法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王正华、陈洁,被上诉人泉州鸿圣轻工有限公司(下称鸿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月24日,鸿圣公司与锦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锦绣国际公司)签订《运输及送货服务合同》(集装箱号:TGHU7194501),锦绣国际公司接收鸿圣公司货物并负责用40尺高集装箱(40′HQ)从中国厦门以海运及其它方式承运至俄罗斯莫斯科,并将货物送至鸿圣公司指定莫斯科仓库(普希金市)。双方代表陈勇红、沈益洲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约定,自集装箱装船离港之日起至货物到达俄罗斯莫斯科的运输时间为门对门的时间共60天;锦绣国际公司以鸿圣公司名义通过授权代理按照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办理所有必须的运输和海关文件及手续;收货人姓名刘丽丽、胡远文;锦绣国际公司通知鸿圣公司货物预计到达莫斯科的时间,鸿圣公司确认货物到达指定的莫斯科仓库后,应向锦绣国际公司支付全程运输服务费共计48000美元(最后一柜鸿圣公司必须提前支付运费),付款时锦绣国际公司不能以任何借口加收任何的费用;以40′HQ自鸿圣公司工厂到其莫斯科指定的仓库,门对门的运输总费用USD48000/
40′HQ;如果货物丢失,属于锦绣国际公司责任的,锦绣国际公司应向鸿圣公司按照USD30000/40′HQ柜进行赔偿;如果鸿圣公司需加额外保险的,须在发货前三天告知锦绣国际公司;在中国境内装箱的必须由锦绣国际公司人员到场监装,锦绣国际公司同时向鸿圣公司出具收货条……合同还附上“2008年1月24日第六柜莫斯科出货清单”,品名为背包、旅行袋、学生包,总箱数767,总数量14500,总金额533130元,集装箱封号ML-CN3582050。同日,锦绣国际公司出具0020530号货物承运单,发货人陈勇红,装箱地址惠安城南中心工业区,监装人沈益洲,收货人刘丽丽、胡远文,数量、集装箱封号与合同出货清单相符。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29日,天安保险原滨东路营销服务部副经理谢瑜在接到锦绣国际公司沈益洲的电话后,便找到鸿圣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少华商谈有关运往俄罗斯产品的保险业务,并于2008年1月24日(即鸿圣公司与锦绣国际公司签约的当日)使用私刻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业务专用章”与鸿圣公司签订了集装箱号为TGHU7194501的《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协议》。该保险协议约定:保险货物为皮革制品、纺织品、针织品、小百货等,保险期限为仓至仓,运输路线为泉州至俄罗斯莫斯科、圣彼得堡、叶卡捷琳堡、新西伯利亚,运输方式为海陆联运,承运人为温州市锦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协议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IC条款),险种为一切险、交货不到险、战争险及罢工险;本协议预计本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533130元,保险费率为2%,保险费为10662.6元,每次事故实行货物损失金额90%的绝对赔偿;鸿圣公司在保险货物所装的集装箱启运后累计90天,仍然没有收到承运人发出的到货通知,应于48小时之内向天安保险报案;鸿圣公司与承运人(温州市锦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作为本保险协议的附本。同日,天安保险收取鸿圣公司保险费10662.6元,并出具编号为0700049237(保险单号码:B00208004041)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和相应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单记载,承保险别为一切险并附加交货不到险,适用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CIC一切险)(仓至仓条款包含在内),从厦门至莫斯科,其它有关集装箱号、封扦号、数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等条款内容均与案涉《运输及送货服务合同》、《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协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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