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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源洲航运有限公司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源洲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26楼D。
法定代表人高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助,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洪天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彧,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福建万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187号隆发大厦1#楼2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原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187号隆发大厦1#楼2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原华,总经理。
上述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健斌,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源洲航运有限公司(下称源洲公司)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09)厦海法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源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金助,被上诉人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下称南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振生、黄彧,原审被告福建万达航运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与福州万洲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万洲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健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5月26日,南安公司与万洲公司签订《“成功75”轮期租船合同》(下称期租船合同),约定南安公司将其所属的“成功75”轮期租给万洲公司,租期3+3个月,起租时间为2008年6月11日+/-24小时;租金为190万元(人民币,下同)整/自然月,租金每月支付两期,待船舶起租月每月5-10日支付第一期的租金,每月15-20日支付第二期租金,每期付95万元整;航行区域为国内沿海;载运货物为集装箱、合法货物(但不包括危险物品);交船地点和还船地点都是泉州港。2008年7月9日,南安公司将“成功75”轮交接给万洲公司从事经营。2008年10月9日,前述三个月的租期到后,万洲公司要求降低租金,因此2008年10月16日,南安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了《“成功75”轮期租船合同》,内容与上一份期租船合同基本相同,但租金调整为每月120万元整,起租时间为2008年10月9日。两份合同中租船人的签字代表都为魏佩琦。2008年10月14日,万达公司与万洲公司共同致函南安公司,确认“成功75”轮至2008年10月8日合同期满时合计未结算租金为3521333元、9月份签证费为5536元。2008年10月30日,南安公司向万洲公司发函,要求退租,并要求万洲公司拟定尚欠租金的还款计划。万洲公司回函同意退租,并承诺在2008年11、12月和2009年1月三个月内将所有费用等额分为三期支付给南安公司。2009年7月3日,万达公司向南安公司确认截止该时间,尚欠“成功75”轮的租金2729068元(不包括利息)。
案涉租金中已支付的款项,系源洲公司通过其在交通银行福州五一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支付。2009年7月6日,源洲公司还通过上述账户支付给南安公司150000元,南安公司确认其中50000元系归还“成功75”轮的租金。南安公司为收取案涉租金,向源洲公司开具了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万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的办公地址为马尾区快安村,董事长兼总经理在2007年10月26日变更前一直为高銮,变更后为曾原华;2006年12月13日后,高銮成为该公司股东,出资510万元。2007年10月26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曾原华、翁祖和、高国太、高聚四人,高銮退出,同时董事长兼总经理也变更为由曾原华担任。2009年2月18日,该公司注册的办公地址变更为鼓楼区东大路92号华源大厦4层01、02室,2009年5月20日,又变更为现址。经营范围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业务、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代理业务,国际、国内集装箱租赁、船舶租赁。
万洲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记载,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的办公地址为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1层02房,董事长兼总经理在2007年10月29日变更前一直为高銮,变更后为曾原华;2006年12月26日后,高銮成为该公司股东,出资25.5万元。2007年10月29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曾原华、翁祖和、高国太、高聚四人,高銮退出,同时董事长兼总经理也变更为由曾原华担任。2009年5月19日,该公司注册的办公地址变更为现址。经营范围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业务、集装箱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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