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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源洲航运有限公司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4)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108元,由上诉人福州源洲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琦
代理审判员 张 果
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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