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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京华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京华威尼斯啤酒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
鉴于被告京华装饰公司目前仍未向原告还清欠款,而被告京华啤酒城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京华装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07年12月20日为人民币476,034.67元,本息暂计为1,726,034.67元);
2、被告京华啤酒城公司对被告京华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交13份证据:
1、2002年建榕东房贷字第04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2002.9.26),证明城东建行与被告京华装饰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城东建行同意向被告京华装饰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12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9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5.31‰等内容。
2、2002年建榕东房贷保第048号《保证合同》(2002.9.26),证明被告京华啤酒城公司与城东建行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京华啤酒城公司为被告京华装饰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时起至主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保证范围为本金1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担保函》(2002.6.24),证明被告京华啤酒城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同意为被告京华装饰公司125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董事会决议》(2002.6.24),证明被告京华啤酒城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作出同意为被告京华装饰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5、《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2002.9.26),证明城东建行于2002年9月26日依约将借款人民币125万元实际发放给了被告京华装饰公司。
6、《中国建设银行到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2003.8.22),证明贷款逾期后,城东建行于2003年8月22日向两被告催收欠款并得到两被告回执确认,本案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7、建榕东第19号《债权转让协议》(2004.6.28),证明城东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2004年6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城东建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8、《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4.10.26),证明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已就本案债权转让事宜于2004年10月26日通知了两被告并向两被告催收,诉讼时效中断。
9、信闽东2004(城东)第097号《债权转让协议》(2004.11.29),证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原告于2004年11月2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
10、《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5.1.31),证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原告已就本案债权转让事宜于2005年1月31日通知了两被告并向两被告催收,诉讼时效中断。
11、《债权催收公告》(2006.12.31),证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向两被告在2006年12月31进行了公告催收。
12、《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113)(2008.9.22),证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原告于2008年6月1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2008年9月22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原告。
13、《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8.11.4),证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原告已就本案债权转让事宜于2008年11月4日通知了上述被告并向上述被告催收。本案债权的主债权及从权利尚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内。
以上证据经质证,原审法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原审另查明,2004年6月28日,城东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的建榕东第19号《债权转让协议》中,将本案2002年建榕东房贷字第048号《借款合同》项下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转让债权清单中所转让债权为本金125万元人民币,利息24039.97元,及2002年建榕东房贷保第048号保证合同权利。2004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信闽东2004(城东)第097号《债权转让协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对本案2002年建榕东房贷字第048号《借款合同》项下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协议约定具体每笔贷款债权金额见本协议所附建设银行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债权清单》复印件。2008年6月1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编号:113),将其对本案2002年建榕东房贷字第048号《借款合同》债权资产项下借款本金125万元、利息476034.67元等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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