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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志坚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此外,陈志坚在原审中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陈荣奎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9848.56元。这应建立在其对陈荣奎受伤不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承前析,陈志坚对雇员陈荣奎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该项反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由上诉人陈志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琦
代理审判员 张 果
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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