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上诉人福清市金辉煌百货店、林之芳、翁其坤、秦经团、林文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Werzburger Strasse13,91074 Herzogenaurach,
Germany)。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 Dleter)、梗斯勒•马丁(Gansler Martin)、蔡次•若根(Zeltz Jochen)。
委托代理人万旭梅,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金辉煌百货店,住所地福清市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则徐园学生公寓一楼。
法定代表人秦经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之芳,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文深,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其坤,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文深,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经团,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文深,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胜,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
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波马公司)与被上诉人福清市金辉煌百货店(以下简称金辉煌百货)、林之芳、翁其坤、秦经团、林文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波马公司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波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旭梅,被上诉人金辉煌百货、林之芳、翁其坤、秦经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原告波马公司是一家德国注册的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在25类商品上使用图形商标,原告分别注册了:第570147号“
”图形商标,商标的有效期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2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衣服;鞋;帽子等。第76559号“
”图形商标,商标的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各类做准备动作时穿的运动服;运动衣;运动裤等。第697951号“
”图形商标,商标的有效期自200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鞋等。
2008年2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园园与福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到位于师大福清分校则徐公寓一楼的金辉煌超市师专店,邱园园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森耐步”运动鞋一双、“军曹”鞋一双、“金得利”运动鞋一双、“翰登”运动鞋一双、“特速”运动鞋一双、包一个、拖鞋一双,取得购物小票(无发票)后,邱园园对该店面进行了拍摄,并在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拍摄、装盒,公证员进行了封存。2008年4月8日,福州市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出具了(2008)榕公证内经字第82号《公证书》,其中编号①、②、③、④、⑤、⑦的鞋即为本案涉案商品。在一审庭审中经当事人确认后,将公证封存的涉案商品予以拆封,其中编号①是白色的鞋,②是红黑色相间的鞋,③是红白黑色相间的鞋,④是黑色的鞋,⑤是红白色相间的鞋,⑦是黑色的拖鞋。原告波马公司提供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9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被告金辉煌百货于2008年3月10日成立,2008年4月17日核准登记注册,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副食品零售,投资额为人民币10000元。2008年3月1日,被告翁其坤、秦经团、林文胜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成立被告金辉煌百货(普通合伙)。2008年4月11日,被告林之芳、翁其坤、秦经团签订《合伙协议》。2008年4月28日,被告金辉煌百货的合伙人由翁其坤、秦经团、林文胜变更为翁其坤、秦经团、林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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