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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科丰植保技术服务部泽苗经营部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樊桂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蓉,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杨桥西路268号太阳城综合楼2号楼6F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秀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煜、上官翰清,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科丰植保技术服务部泽苗经营部,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泽苗村。
负责人陈文彬。
上诉人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下称田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农大正公司)、原审被告福州科丰植保技术服务部泽苗经营部(下称科丰经营部)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新、闵蓉、被上诉人新农大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科丰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于2003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铃脲混合杀虫剂”发明专利。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12日刊登授权公告,向原告颁发该农药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03150266.0。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依法缴纳了专利号为ZL03150266.0的专利年费,该专利权现处于有效状态。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铃脲混合杀虫剂,其特征在于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氟铃脲及助剂、溶剂复配而成,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与氟铃脲的重量比为1:10-25,混剂中含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和氟铃脲的量为1%-6%,含助剂和溶剂为99%-94%”;权利要求5为:所述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氟铃脲混合杀虫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杀虫剂剂型为乳油、水乳剂或微乳剂。
原告发现被告福州科丰植保技术服务部泽苗经营部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后,于2009年3月30日从该经营部购买了三瓶200ml
“江西田友2.2%钾维氟”共计人民币69元,有被告福州科丰植保技术服务部泽苗经营部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为凭。
2009年6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接受原告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一剑的申请,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李善忠、周耀东的监督下,由郑一剑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点击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处输入http//www.zgtyjt.com/登录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的网站,点击产品分类页面中“钾维氟100”、“钾维氟200”、“钾维氟300”详细资料页面并打印该页面。公证员对整个计算机操作过程及实时打印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厦思证内字第2473号《公证书》。据公证书中打印的页面记载介绍,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2006年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位于江西省桑海工业园,总占地面积66700平方米,拥有乳油、粉剂、水剂、微乳剂全自动生产、包装线。具备年产5000吨制剂生产能力,现有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四大系列,33个农药登记证,一个原药登记证。该网页宣传的产品中包括了其生产的甲维氟100、甲维氟200、甲维氟300农药。网页上该农药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显示,“江西田友,钾维-氟铃脲、总有效成分含量2.2%,其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0.2%、氟铃脲含量2%,剂型:乳油,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等字样。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及被告福州科丰植保技术服务部泽苗经营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田友牌”甲维•氟铃脲农药(登记证号:LS20082801)实物进行证据保全。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与9月3日分别从被告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及被告福州科丰植保技术服务部泽苗经营部处保全“田友牌”甲维•氟铃脲产品(200ml)各四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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