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宝自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全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3)
综上,嘉宝公司主张全盈公司的商标注册侵犯其锚及锚链的图案著作权,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嘉宝自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新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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