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白鸽塑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玉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白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东大路花开富贵21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薛兴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耘,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立平,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山,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岳峰南路53号紫岳新村1-608。
委托代理人林天敏,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白鸽塑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玉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州白鸽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耘、朱立平,被上诉人张玉山的委托代理人林天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2年3月29日颁发了第45829号“白鸽图形+文字”商标(以下简称“白鸽”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于第25类的塑料拖鞋等,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福建省分公司。1989年5月3日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省轻工集团成立于1984年1月16日,单位第一名称为省轻工集团,第二名称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2002年4月,单位名称变更为省轻工集团。2004年12月20日,省轻工集团出具《关于“白鸽”牌塑料微孔拖鞋印花图案移交的函》,将其所有的“白鸽”牌微孔塑料拖鞋的全部印花图案随同“白鸽”商标移交给福州白鸽贸易公司所有,上述转让的拖鞋印花图案中的815-AD、790D、811D、900A-D、915-AD的鞋底图案均一致,由三个部分组成:上部为五个脚趾,中部为一只左手拎小桶、右手拿铁铲的鼹鼠,下部为英文“FRIEND
MOLE”
(即涉案鼹鼠图案)。2005年1月7日,“白鸽”商标经核准转让给福州白鸽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6日,福州白鸽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白鸽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白鸽”商标及包含鼹鼠图案在内的“白鸽”牌塑料拖鞋的印花图案转让给原告白鸽公司。2007年5月21日,“白鸽”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白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了第1485233号“喜鼹”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鞋;拖鞋;凉鞋……”等,期限为200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商标注册人为福州市晋安江盛塑胶厂。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由一只左手拎小桶、右手拿铁铲的鼹鼠图形和“HAPPY
MOLES
喜鼹”文字组合而成,其中的鼹鼠图形与原告790D等编号鞋底的鼹鼠图案中的鼹鼠图形相同。2004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喜鼹”商标转让给被告张玉山。被告张玉山申请第3855698号“乐鼹”商标,该商标为由汉字“乐鼹”和英文“FRIEND
MOLE”组合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鞋;拖鞋;运动鞋……”等,注册期限为2007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商标权人为张玉山。原告白鸽公司取得“白鸽”商标及鼹鼠图案后,将其许可给福州德隆鞋业有限公司等进行生产。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清海关根据被告张玉山的申请,出具了融关知字(2008)001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扣留了福州德隆鞋业有限公司出口的有侵权嫌疑的拖鞋。2009年2月23日,根据被告张玉山的投诉,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榕工商检处字(200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扣了福州德隆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鼹鼠图形的拖鞋400箱(每箱120双)。原告白鸽公司遂起诉。另查明被告张玉山1995年至2005年为省轻工集团员工。2003年南宁接力出版社出版了《鼹鼠和雪人》一书,该书为图画书,版权页上标明“(捷克)兹德内克•米莱尔图,(捷克)哈娜•多斯科奇洛娃文,林良译。书名原文:Little
Mole and the
Snowman”。根据该书的介绍,“鼹鼠的故事”是捷克著名画家兹德内克•米莱尔的经典名著,作品最早创作于上世纪50年代,是畅销全球脍炙人口的传世经典。本书为“鼹鼠的故事”丛书之一。该书中的鼹鼠卡通造型与讼争的鼹鼠图形近似。原告白鸽公司诉称,“白鸽”牌商标原系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以下简称省轻工集团)所有,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