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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清杉为与被上诉人厦门三厘塑胶管路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4)
在上诉人将“三厘”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上诉人三厘公司的“三厘”字号毫无知名度,不构成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上诉人三厘公司在不认可上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为新证据的前提下认为:市场知名度与销售量不存在必然关系;被上诉人的数据每年均翻番;侵权行为应从侵权行为日起算。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的上诉状认可被上诉人三厘公司销售收入2005年637万,2006年1141万,2007年1959万,2008年1370万。由于上诉人陈清衫于一审时对被上诉人三厘公司一审庭审后提供的证据不认可为新证据且对其真实性也不认可,故原审依据此作出“近年来,三厘公司生产销售的塑胶阀门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美誉度、市场占有率以及质量、销量等均在同类企业名列前茅”的事实认定不当。此外,原判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清衫二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为新证据。被上诉人三厘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在先,从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三厘公司2002年-2004年利润表,可以看出2002年-2004年,被上诉人三厘公司销售收入从60多万上升至200多万,上诉人在本案上诉状中认可被上诉人2005年637万,2006年1141万,2007年1959万,2008年1370万的销售收入,从被上诉人系主营塑胶阀门类产品的企业,其于上诉人申请商标注册时销售收入从数十万呈上升趋势且已达数百万以及之后逐年上升的销售情况,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字号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处一域且同业,在其网站宣传生产、销售三厘牌塑胶阀门类产品,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原判认定事实虽有部分依据不足,但依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上诉人陈清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蔡伟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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