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4)
四、驳回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1元,由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福州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4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1元,由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0元,福州酩悦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4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健民
代理审判员 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〇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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