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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景锐因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4)
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于原审认定的上诉人2008年12月份完成的工程量为8.1288吨,该月份的结算金额还应加上修改单工程款4,000元,表示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审是否违反证据规则;二、上诉人2009年5月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上诉人制作活络箱的单价;三、被上诉人可以抵扣上诉人工程款的具体项目及数额;四、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
一、关于原审是否存在违反证据规则。原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有一些证据是超过原审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提交的,如上诉人在原审第一次庭审时提交的报验申请单,被上诉人在第一次庭审后提交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及结算的依据等,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就该等证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客观上,该等证据对于查明相关案件事实起到决定性作用,原审法院对该等证据进行审查,并采纳了部分证据,该做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是有利的,故该处理并无不当。
二、关于上诉人2009年5月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上诉人制作活络箱的单价。原审期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3张2009年5月外包劳务费用结算单、10张产品质量报检申请书以及郑景锐舾装施工未完工工程统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审期间,上诉人对产品质量报检申请书没有异议,但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全部的产品质量报检申请书,应该以冠海公司出具的外包劳务费用结算单为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原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请求人民法院核实收集证据的申请书》,请求向冠海公司收集核实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底冠海公司收取利荣公司的外包劳务费用结算单及项目清单,原审法院未予采纳该申请。本院认为,原审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冠海公司收取利荣公司外包劳务费用结算单及项目清单,可见,其申请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人民法院调查收取证据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是正确的。上诉人虽然对被上诉人统计的2009年5月份完成的工程量有异议,但其并没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审以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认定上诉人2009年5月份完成的工程量为5.8158吨是正确的。关于活络箱的单价,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对活络箱单价进行约定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应该以被上诉人与冠海公司之间的结算单中记载的单价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单价的依据不足,况且,本案的相关资料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单价是低于被上诉人与冠海之间的合同价,故原审在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认可的210元为上诉人制作的活络箱的单价是正确的。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上诉人的自认,计算出上诉人应得的总工程款为242,654.05元是正确的。
三、关于被上诉人可以抵扣上诉人工程款的具体项目及数额。双方签订的《80300DWT散货船铁舾装件制作、安装合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乙方自行配备及保管工程需要的常用工具和设备、易耗品。甲方提供的中、小型设备CO2焊机、自动角焊机、焊线、3-5吨葫芦等,如因乙方原因,设备没有达到使用寿命,按照5年使用寿命,每年按照20%的折旧率酌情赔偿。遗失的按原价赔偿。”该规定明确了易耗品应由上诉人自行配备和保管。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其“是帮被上诉人承揽加工船舶和安装”为由,认为易耗品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能成立,故,原审认定二月份易耗品费用3,600元可在被上诉人应支付的费用中抵扣是正确的。关于代垫材料款781元、领取材料款3,615元、折旧费5,651元以及保险费2,603元,被上诉人为证明以上主张,提交了“2月-5月发出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关于代垫材料款和领取材料款的相关证据均有上诉人或其雇请的员工签字确认,折旧费和保险费由上诉人承担则分别在《80300DWT散货船铁舾装件制作、安装合同》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条中进行了约定,故原审对该等费用的认定是正确的。原审根据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工时月份记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认定被上诉人代上诉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及数额,上诉人虽对工资数额以及工人是谁雇请的有异议,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已支付以及可以抵扣上诉人工程款的金额为254,705.4元是正确的。
四、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及时按期支付工资,且故意清退上诉人出场,而主张被上诉人违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应得的总工程款为242,654.05元,而被上诉人已支付以及可以抵扣上诉人工程款的金额达254,705.4元,可见,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款项已经超过了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况且,被上诉人代发上诉人2009年4月、5月1日至17日工人工资以及补发2、3月份的部分工资,是在上诉人不发工资,上诉人雇请的工人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发放时而为的,不能成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的理由。根据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诉人2009年5月18日的停工,系上诉人通知导致的,并不存在被上诉人强行清退上诉人出场的情况。故,本案并不存在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形,上诉人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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