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景锐因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5)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上诉人郑景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胜
审 判 员 薛 琦
代理审判员 黄 志 江
二O一0年八月 日
书 记 员 魏 孜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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