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云佺、王成环因船舶触碰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佺,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新街路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环,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马江小区36号。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爱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翔诚武交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琼头村7组东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林玉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照贤、廖彩晖,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海阳,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欧厝村市北70号。
上诉人张云佺、王成环因船舶触碰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09)厦海法事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云佺、王成环的委托代理人刘爱军,厦门市翔诚武交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翔诚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照贤、廖彩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庭审笔录,原审查明:
案涉“OMNISTAR”双频测深仪、“天宝”GPS信标机以及三星数码相机均系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3月将该三样物品租赁给案外人林玉润,用于厦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丙洲片区D标段的工程项目。林玉润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亦系厦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丙洲片区D标段二工区内取泥取砂区的实际承包人和权利人,挂靠于海南盛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盛腾公司”)。
2007年8月2日,“闽福州货0166”轮在厦门环东海域鳄鱼屿西面与上述工程项目设置的浮排设施发生碰撞。根据(2009)海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简称《刑事判决书》),上述碰撞导致放置在“浮排上的‘OMNISTAR’双频测深仪、‘天宝’GPS信标机、三星数码相机等物品损坏。上述损坏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30787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上述物品“经过打捞,但是太深打捞不起来了……”。
厦门海事局《关于“闽福州货0166”轮与浮排设施碰撞事故的调查报告》(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称《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互有过失的水上交通责任事故。“闽福州货0166”轮没有保持正规了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没有配备适任的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驾驶人员,船舶不适航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该轮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浮排设施一方未经批准在习惯航道上设置浮排,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同时浮排上没有配备足以保障安全停泊的号灯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闽福州货0166”轮驾驶员王开展因无船员适任证书驾船,在航行中未保持正规了望,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逃逸,被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原审已生效的(2009)厦海法事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闽福州货0166’轮登记所有人为张云佺、王成环,但三被告确认王海阳亦为共有人。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的调查笔录,王开展等船员是由王海阳雇佣,王海阳亦陈述该轮是三被告合资共同购买经营,对此三被告均无异议。被撞的浮排设施系浮排上搭建的两间木屋值班室,是由中港一航局厦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丙洲片区D标项目部设置,设施的用途是作为管理人员值班管理运泥施工船的值班室。事故中,固定浮排的四根锚绳断裂,船艏压在浮排上面带动浮排移动了一段距离,浮排东北角的房屋被船舶压塌,另一间房屋倒塌。”
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治安大队(简称“翔安治安大队”)委托,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案涉“OMNISTAR”双频测深仪、“天宝”GPS信标机以及三星数码相机进行价格鉴定,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显示价格鉴定的情况为:“价格鉴定方法:市场法、成本法”,“价格鉴定过程:……调查、咨询标的基准价格,并确定标的的鉴定基准价……”,“价格鉴定结论:1、‘OMNISTAR’双频测深仪(型号DS030)1台,价格鉴定基准日:2007年8月2日,其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210000元/台,按9.1成新计价,价值人民币191100元。2、‘三星’数码相机(型号:NV3)1台,价格鉴定基准日:2007年8月7日,其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2450元/个,按9.7成新计价,价值人民币2377元。3、‘天宝’GPS信标机(型号:DSM232)1台,价格鉴定基准日:2007年8月7日,其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41000元/台,按9.1成新计价,计价值人民币37310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230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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