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云佺、王成环因船舶触碰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关于焦点2,本院认为,厦门海事局是本案触碰事故的职能调查机关,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该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认定书》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案涉事故发生时,“闽福州货0166”轮没有配备适任的驾驶人员,没有保持正规的了望,以致碰撞发生时也没有发现浮排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等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闽福州货0166”轮不适航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中港一航局厦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丙洲片区D标项目部未经海事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习惯航道上设置浮排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2条等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浮排设施上没有配备足以保障设施安全停泊的号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合事发原因,厦门海事局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互有过失的水上交通责任事故。‘闽福州货0166’轮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中港一航局厦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丙洲片区D标项目部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根据该认定,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案涉三样物品灭失损失7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妥。上诉人主张施工方应对触碰事故负主要责任、一审沿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显失公平,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案案情与本案不尽相同,没有可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触碰事故双方主次责任的依据。
综上,上诉人张云佺、王成环与原审被告王海阳,作为“闽福州货0166”轮共有人,是本案触碰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对事故造成案涉三样物品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31元,由上诉人张云佺、王成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琦
代理审判员 陈国雄
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孜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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