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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彬彬与曾贤德、康秀玉、曾辉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
二、关于律师费问题。原告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曾贤德逾期还款时,其应承担为追索欠款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担保人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两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0元。被告曾辉南则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是原告自己为追索欠款而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其委托他人追索的费用,这一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审认为,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被告应承担原告为追索欠款而支出的费用,但因律师费并非追索欠款而必定需要支出的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此笔费用不妥。
原审认为,本案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曾彬彬与被告曾贤德、曾辉南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属涉澳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本案因被告曾贤德、曾辉南住所地在惠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一致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本案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应认定为有效。在借款合同及收条上均体现借款人系曾贤德、康秀玉,故债务主体应认定为其二人,而非澳润德公司,曾辉南提出原告与曾贤德串通骗取担保,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曾辉南与曾彬彬间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曾贤德取得了借款,曾贤德、曾辉南也陆续还款,直至2009年6月9日曾彬彬出具收据确认尚欠借款78万元,这一内容与被告曾贤德报送给惠东工业区的结算表的记载相一致,因此欠款78万元的事实应予认定,而被告未提供之后另有还款的证据,故被告曾辉南仍应承担相应欠款及利息的担保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曾贤德夫妇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曾辉南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曾辉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贤德夫妇追偿。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因律师费并非追索欠款而必定需要支出的费用,故不予支持,被告曾辉南的抗辩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曾贤德、康秀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彬彬借款7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曾辉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贤德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曾彬彬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560元,由原告曾彬彬负担560元,被告曾贤德、康秀玉、曾辉南负担12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曾辉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借款人是曾贤德夫妇,案涉借款是个人借款,不是公司借款,这不符合事实。虽然借款合同及借条是由曾贤德夫妇出具,但曾贤德是澳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康秀玉也是公司人员,协助公司管理,因此二人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借款也实际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这有曾贤德提交给惠东工业园区的财务账册及报送的结算表等资料证实。鉴于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澳润德公司是被上诉人曾彬彬的独资企业,案涉借款实际就是曾彬彬向自己借款。其假借曾贤德夫妇的名义借款,让上诉人为此担保,明显是串通骗取上诉人的担保。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2、上诉人所担保的300万元借款实际上已经全部还清,原审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不公正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明确表示对被上诉人曾贤德向曾彬彬的所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然被上诉人曾彬彬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09年6月9日的收据,以此主张曾贤德尚欠78万元,但曾彬彬承认该欠款是曾贤德夫妇2008年4月30日所借300万元中未还清的部分。可是,曾贤德2008年5月5日就还给曾彬彬117万元,至2009年5月26日共分五次归还180万元。曾彬彬辩称117万元是用于归还其它借款,但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向原审法院出具的一张付款付据二张建设银行的存款凭证,可以证明曾贤德夫妇2009年5月19日又分别归还曾彬彬35万元和60万元,5月20日归还15万元,总共110万元。以上款项加上曾彬彬收据上确认是上诉人代为归还的40万元,上诉人和曾贤德夫妇先后共归还借款332万元,超过了上诉人所担保的300万元借款。因此,上诉人所担保的借款已经分期全部还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曾贤德夫妇是否另外还欠曾彬彬78万元,与上诉人无关。原审法院以曾彬彬自己书写的收据及未经质证的曾贤德报送惠东工业园区结算表为据,将曾贤德与曾彬彬可能存在的其它债务认定为上诉人所担保的债务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为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曾彬彬要求上诉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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