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运输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10楼K座。
法定代表人:潘佩聪,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楚,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生,该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民,男,汉族,1952年1月29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曙光村4组325号。
委托代理人汪杰、张昆凯,福建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青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09)厦海法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2月6日,托运人锦州鑫源物流有限公司将一个20F集装箱货物交由南青公司运输。同日,承运人南青公司签发一份编号为JZ027743《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运单记载收货人陈维民,货物品名为海蛰,数量为1个20F的集装箱,毛重28.4吨,交接方式场到门(CY-D),集装箱箱号WSDU2081819,船名航次为“力鹏15”轮08092,始发港锦州,目的港福州。
2008年12月19日下午,上述集装箱货物运抵福州马尾港码头。同日1530时开始卸货,由集装箱拖车进行陆地运输。该拖车在经过码头一“丁”字路口时,因拖车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集装箱倾覆,案涉货物受损。收货人陈维民得知事故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向货物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报案。1800时,保险人委托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检验。根据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记载,事故当日1915时,公估人员抵达现场,WSDU2081819集装箱倾翻在地,大量液体从集装箱破损洞口流出,破洞附近有海蛰漏出,集装箱铅封完好。随即进行抢救,因塑料桶内海蛰卤水散失,将影响质量,经协商,将货物存放于仓库内,再予以补液施救。由于当晚无法购买施救材料,约定第二天进行施救工作。12月20日上午,公估人员到达仓库时,货物施救所需的颗粒盐、容器等均已准备好。1030时打开集装箱,箱内部分塑料桶倾倒、压扁、破裂。经现场清点:集装箱内共有1,503桶,其中海蛰头908桶,漏液906桶;海蛰皮595桶,漏液592桶。公估公司根据现场对泡液基本满的货物进行称重所得数据,对比货物原始出厂均净重。鉴于该货物的特性及包装密封不严等情况,推断该批海蛰即使在正常运输途中也不可避免出现重量短少(正常损耗),因此,公估公司按照现场抽样的完好货物确定出险后每桶海蛰的净重量为海蛰头10.075公斤/桶、海蛰皮9.683公斤/桶。
案涉货物系原告陈维民向李宝良购买,根据双方于2008年12月2日签订的《海蛰买卖协议》,海蛰头908桶,每桶21斤,单价29元/斤,计552,972元;海蛰皮595桶,每桶21斤,单价10元/斤,计124,950元,两项合计677,922元。同日,陈维民全额支付了货款。
事故发生后,陈维民为抢救货物,购买了盐、塑料桶等施救材料3,580元,并支付人工施救费1,200元。2009年1月12日,陈维民售出货物,取得货款206,100元。
还查明,案涉货物由锦州鑫源物流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500,000元。2009年6月15日,保险人在确定折损率后,向陈维民支付赔款285,002元。
根据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案涉货物在认证基准日即2008年12月19日,福州市场成交的平均收购价格为:海蛰头69元/公斤、海蛰皮26元/公斤。据此计算,案涉受损货物在福州的市场价格为:海蛰头629,828.55元、海蛰皮149,040.74元,合计778,869.29元。
另查明,原告陈维民还支付了价格鉴定费3,000元、律师费20,000元。
原审认为,本案系因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是否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陈维民与被告南青公司建立了运单合同关系,被告南青公司为案涉货物的承运人。根据运单记载,货物是场到门(CY-D)的交接方式,即货物在起运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港收货人的工厂、仓库的“门”这一期间,均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案涉货物是在运抵目的港后,由港口陆路运往收货人的仓库时,途中发生集装箱倾覆事故,导致货损,此时货物尚未交付,仍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南青公司承担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货物到港后的运输是福州港港务公司,货损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