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明发海运有限公司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明发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东五路8号生产综合楼3区306房。
法定代表人陈名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燕,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80号。
负责人牟少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登兵,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明发海运有限公司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09)厦海法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明发海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燕、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登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2月22日,广西明发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明发)作为投保人就“新明富7”轮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下简称渝中人保)投保。同日,渝中人保出具编号PCBA200850010300000051《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单记载被保险人广西明发,船舶名称“新明富7”轮,保险价值、保险金额1,770万元,航行区域为近海及内河A、B级航区,保险期限自2008年12月23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22日24时止,保险险别为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险、四分之一附加险等。保单所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约定一切险承保除全损险列举的八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六项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外,还承保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除外责任条款约定“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等八项情形。保单还特别约定:船体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万元或绝对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等。
2009年4月30日,“新明富7”轮由江苏太仓驶往广州黄埔。5月1日2010时,船舶航行至23°32′7124〞N、117°34′324〞E海域,发生主机故障,船舶失去动力无法航行,就地抛锚。事故发生后,广西明发向保险人渝中人保报案。5月6日,渝中人保派员对“新明富7”轮的船长、轮机长进行询问调查。据该轮轮机长谢文生陈述,5月1日2010时,其在机控室听见主机发出猛烈的机械敲击声,立即采取停车操作,拆开机体发现主机的第七缸活塞从根部断裂,造成活塞销撞击机体壳破裂,曲轴平衡块破损;事故原因是由于第七缸活塞使用时间较长,发生结构疲劳后导致炸裂,活塞炸裂后在惯性作用下冲出打坏了缸体(机体),导致主机损坏。
2009年5月8日,受保险人的委托,厦门通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派员登临“新明富7”轮进行现场查勘。根据该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记载,根据现场查勘及现有材料分析显示,本起事故是因为第七缸活塞使用了较长时间,发生结构性疲劳。在做功过程中当金属疲劳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在活塞最脆弱部位活塞销孔处附近突发断裂,造成连杆、活塞在高速运转的惯性作用下,连续撞击缸套,造成缸套断裂。另外掉落的活塞下部、活塞销、缸套下部被曲轴、连杆惯性带着高速运转,不断撞击着缸套及铸铁做的机体,最终导致机体上口和下口被击穿。此外,《公估报告》经理算确认本起事故中“新明富7”轮在拖轮、装卸、港监港杂费的损失金额为386,996元。
2009年5月2日0700时,“新明富7”轮由“海威拖866”拖轮拖带至汕头港三号锚地下锚。5月3日,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向汕头四海航务有限公司支付了拖带费用220,000元。5月3日2300时,“新明富7”轮在拖轮协助下靠泊汕头港集装箱码头卸货;为此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向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港杂费24,320元、装卸费138,560元。5月5日,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委托汕头港务集团航修供应服务站派拖轮将“新明富7”轮从汕头港内6号锚地拖至珠池港区3号泊位卸集装箱,之后再拖至客运码头报备待修,双方就拖轮包干费及修理期间的泊位停靠费用达成协议。之后,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9日、5月20日向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拖轮包干费70,000元、停泊电费等1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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