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亿强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
日(五天为原告将提单寄往其南非客户的合理时间)的滞期费5,026.65美元/97x20=1,036.42美元。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承担其支出的鉴定费8,000元,该请求属于增加诉讼请求,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且并非被告违约所必然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建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亿强进出口有限公司损失1,036.42美元及自2007年7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福州亿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福建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负担1,402元,由被告负担50元。
亿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既已认定被上诉人违约,就应对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错误。1、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406条的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是明确的。2、根据行业习惯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作为货代取得提单等单据后十日内就应交给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却违背交易习惯以及《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扣押案涉提单。3、方秀玲在(2007)厦海法商初字第328号案中作证,上诉人多次电话要求被上诉人交付案涉提单,但均被拒绝,该证言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二、原审认定上诉人未尽减损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等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以其他批次货运代理中上诉人未及时付清运费而扣留案涉提单没有依据,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扣押提单的违约赔偿责任。在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交单而无法取得的情况下,上诉人空运客户急需的防护网实属唯一适当的且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因此,空运费被上诉人应予赔偿。被上诉人2007年3月2日发函要求上诉人领取提单,至少可以确定2007年1月24日至3月2日被上诉人不履行交单义务。如果上诉人于3月2日取得提单,收货人也要3月7日才可能收到,这与2007年2月12日空运已相差近一个月,一审认定上诉人只要在2007年3月2日领取提单,也不会造成损失扩大是错误的。2、2007年3月2日、2007年4月29日快递函件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不能说明函件内容,一审以此认定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领取案涉提单、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依据不足。被上诉人于2007年3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的运费,已将案涉提单提交法院,这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2007年3月2日、4月29日领取案涉提单明显矛盾且不能成立。3、《承诺函》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而案涉货物出口是2007年1月14日,明显系伪造。4、被上诉人的证据5(付款承诺)是针对提单号145699172108的费用而出具的,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上诉人违背承诺未如期偿还款项的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中艺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第一,被上诉人没有扣押提单,本案违约方是上诉人没有按照承诺及时支付欠款。第二,上诉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采取空运的行为不能证明和本案提单有何关系,而且客观上扩大了损失。南非产生的费用,一方面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产生,另一方面不能证明其支付了该款项,而且也不能证明提单和损失有直接的关系。原审对函件的认定错误。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原审查明被上诉人于2007年3月2日通过顺丰速运以及同年4月29日通过EMS发出催告函有异议,认为函件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不能说明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领取案涉提单;被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滞期费有异议。经审查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3(2007年3月2日催告函、快递退回函)以及本院(2010)闽民终字第389号案二审庭审中当庭拆封2007年3月2日顺丰速运的快递,证实被上诉人于当日通过顺丰速运向上诉人寄送催告函,催告上诉人前去交付海运费、相关杂费及领取148778716385号提单即案涉提单等。因此,2007年3月2日函件的表面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均予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2007年4月29日催告函、快递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但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专递内件品不是催告函,故该催告函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2(声明)、证据3(税务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未提起上诉。据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代为办理案涉货物运输前往南非班德港事宜,被上诉人履行了货物报关、装船、垫付有关费用等义务,并取得提单,但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而未及时交单,构成违约,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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