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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红君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州榕航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州嘉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红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锦 萍
代理审判员 高 晓
代理审判员 刘 云 贞
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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