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永嘉(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与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象屿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
综上,永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永嘉(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江碧玲
审判员吴莲玉
代理审判员叶贞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朱宏海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