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嘉(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与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象屿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3)
综上,永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永嘉(厦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江碧玲
审判员吴莲玉
代理审判员叶贞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朱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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