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盛泽三友涂层厂与厦门德运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2)
本院认为:一、申请人厦门德运公司认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三友涂层厂向厦门德运公司下属厂长和经办人员行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厦门德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秀恋确认的欠款数额所依据的基础是虚假入仓凭证,因此确认的欠款数额是虚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经侦大队于2009年6月5日对厦门德运公司下属工厂原厂长谭XX、采购主管吴X新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进行侦查,时至今日没有查到厦门德运公司欠三友涂层厂的货款与该两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什么关系。厦门德运公司申诉材料中所提交上述新证据,仅是怀疑三友涂层厂与厦门德运公司下属工厂工作人员之间有某不正当关系,不足以证明苏秀恋确认的欠款数额是虚假的,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厦门德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如将来刑事侦察有结论认为苏秀恋确认的欠款数额受两犯罪嫌疑人行为影响,可凭刑事侦察结论申请再审。至于厦门德运公司主张向三友涂层厂借款及贴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三友涂层厂串通德运公司的经办人员谭XX、吴X新虚增结算金额319万元,欠税票接近280万元,给德运公司造成了巨大税收损失等问题,己在原审判中认定并作了处理,厦门德运公司没有证据支持其申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二、申请人厦门涌泉公司认为担保行为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德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厦门涌泉公司认为本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厦门涌泉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三友涂层厂对其在本案中的担保属于善意相对人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无审查对方公司行为的义务,但相对人有适当注意的义务,因此,三友涂层厂没有审查厦门涌泉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桂勇签署担保合同的权力,不能认为是三友涂层厂的过错,从而认定担保行为无效。综上,厦门涌泉公司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厦门德运公司、厦门涌泉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厦门德运公司、厦门涌泉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炳 荣
审 判 员 林 毅
审 判 员 张 卫 红
二○一○年八月十二 日
书 记 员 许 舒 可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