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为国与厦门扬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
郑为国于2009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在一审诉讼期间,广告协议书仍未到期,仍可履行。目前没有书面材料体现郑为国去登广告而被拒绝。郑为国称扬成公司未通知XX传媒公司广告版面转让一事,没有事实依据。故郑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为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苏建平
代理审判员何忠
代理审判员詹强华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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