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林志军与被上诉人王志清、王渝、原审被告曾伟德、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民终字第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志军,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206号1102室。
委托代理人林育滨,福建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清,男,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湖里区后埔东二里63号3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渝,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南安市仑苍镇辉煌路36号。公民
王志清、王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燧涛、刘妍妍,福建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伟德,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厦门市莲岳里47号702室,
原审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土白村土坪社桂溪花园1幢5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
上诉人林志军与被上诉人王志清、王渝、原审被告曾伟德、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林志军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厦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林志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志军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王志清、王渝提起诉讼的标的金额并非449.235万元,因林志军在借款之后已分数次偿还部分借款,王志清、王渝未予以扣除,且王志清、王渝提起诉讼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王志清、王渝故意夸大诉讼标的金额,将本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级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王志清、王渝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林志军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住所地为漳州市龙文区,不在本辖区,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志清、王渝本案所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至于欠款的实际金额,利息应如何计算,则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清。林志军所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林志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林志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王志清、王渝在起诉书中严重夸大了本案诉讼标的额,事实上,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王志清、王渝的借款不足人民币300万元,王志清、王渝夸大本案诉讼标的额,以规避基层法院管辖。尽管欠款数额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但一审法院立案管辖时应对诉讼标的进行审查,以避免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有误,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志军与被上诉人王志清、王渝、原审被告曾伟德、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即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漳州市龙文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林志军提出,所欠被上诉人的借款不足人民币300万元的问题,该问题属于案件的实体审理中应当查明的问题,与案件的管辖权并无关系。综上,林志军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