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溪泉因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0)闽民终字第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溪泉,男,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18号运辉花园5幢601室。
委托代理人:林薰,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3号楼704室。
代表人:杨茯苓,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建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毛培珍,女,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建阳市谭城西桥新村13号。
上诉人黄溪泉因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09)厦海法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薰、张文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毛培珍、黄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5年6月20日,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甲方,原名称为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福州分公司,2006年11月22日改制为现名)(以下简称中交四航福州公司)与漳州开发区东和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和公司)签订一份《厦门五通—刘五店交通滚装码头工程B标抛砂施工分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承接的“厦门市五通—刘五店滚装码头工程B标工程”的部分抛砂工程项目分包东和公司施工。合同第四条“工程内容、施工范围及计量”约定,“……2、计量……结算方量不超过业主最后核定数量扣减甲方2005年5月前完成的抛填量48.4万立方(含陆域回填、墙后回填与沉箱内回填)”;合同第六条“造价及承包方式”约定,“……承包价格为综合单价,……包括以下内容:(1)乙方根据现场条件和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工期、安全要求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税金(……由甲方代扣统缴,……以合同总价的3.33%计提,……)、……(建安工程劳保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合同总价的5‰分摊)……承包价格(综合单价)为码头及护岸墙后回填砂、陆域回填砂、沉箱内填中粗砂各9.88元/立方米、箱函基础换填砂(暂定)为12.08元/
立方米……;合同第九条“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约定,“……3、进度款: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在甲方收到业主进度款后,根据乙方当月完成的进度扣除10%的工程保留金、税金及由甲方统一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分摊的费用后10日内付乙方。如果业主不能按时支付甲方工程款,则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相应顺延;如果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不足,则按乙方所占比例支付;……甲方所有工程款支付均要求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发票,甲方凭发票支付工程款。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4、保修金:工程保修金为乙方进度款的5%(包括在10%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内)。……6、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完毕,经业主组织的验收符合要求,在甲方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办理结算并付清工程款。工程量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才生效,并作为结算的依据。……”。2007年1月20日,双方结算确认东和公司完成回填砂工程量为1,177,728
立方米。其中,码头墙后回填砂142,532 立方米,护岸墙后回填砂104,318 立方米,码头后方陆域回填砂906,166.7
立方米,沉箱内回填砂22,369.4 立方米,箱函基础回填砂2,311.9
立方米。同年7月12日,东和公司签署了一份抬头为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月24日,经东和公司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2007)厦思证民字第2592号公证书,对上述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公证。东和公司给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根据约定单价合计工程价款为11,685,165.32元,扣除相关税费及贵司已付进度款,贵司尚应支付1,678,290元工程款。为履行我司对黄溪泉的相关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现特通知贵司将上述1,678,290元工程款及基于上述工程施工而产生的相应债权立即转让予黄溪泉……”。另截至2007年2月,东和公司累计收到被告工程款9,559,333.49元。
此外,经业主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路桥)证实,厦门五通—刘五店交通滚装码头工程B标工程于2007年12月12日通过交工验收,2007年1月25日的最后一期计量支付情况为:箱涵基础换填砂已计量3,715.98立方米,单价15元/立方米,合计55,740元,扣除10%质保金后为50,166元;沉箱内填中粗砂已计量22,482立方米,单价12.5元/立方米,合计281,025元,扣除10%质保金后为252,922.5元;墙后回填中、粗砂已计量179,622立方米,单价12.5元/立方米,合计2,245,275元,扣除10%质保金后为2,020,747.5元;陆域回填砂(含泥量≯5%)已计量1,625,265立方米,单价12.5元/立方米,合计20,315,812.5元,扣除10%质保金后为18,284,231.25元。2007年1月之后未再进行计量,2008年厦门市财政审核所(中心)完成该工程的决算工作,决算金额为86,983,247元。之后,厦门路桥按决算金额的90%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不再按照计量支付,同时也不再扣留质保金。2009年5月,厦门路桥另支付被告6,500,000元工程款,至此累计支付工程款78,239,361.2元,约为决算金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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