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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溪泉因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5)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984元,由上诉人黄溪泉负担1,984元,被上诉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2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9元,由上诉人黄溪泉负担329元,被上诉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1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琦
代理审判员 陈 国 雄
代理审判员 黄 志 江
二O一0年七月 日
书 记 员 陈 小 霞
总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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