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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进景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5)
被上诉人孙厝居委会答辩称:1、由于孙进景等3人与乐安联安联谊会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归属有争议,因此,补偿款只能暂时存放在孙厝居委会的帐户上,后来孙厝居委会根据征地单位的指示,将款项转给乐安联谊会处理。孙厝居委会的转款行为没有过错,也未截留补偿款,更不存在孙进景等3人所主张的不依法履行职责、与乐安联谊会恶意串通的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孙进景等3人要求赔偿银行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也不明确,更超出了二审的审理范围。综上,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的过程中,孙厝居委会没有过错,也没有给孙进景等3人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孙厝居委会不承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文教区管委会答辩称:1、乐安联谊会与孙进景等3人对如何分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达成了协议,但文教区管委会之前并不知情,后来乐安联谊会向文教区管委反映此事,文教区管委会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要求孙厝居委会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转给乐安联谊会处理。因此,文教区管委会作为征地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已完成了补偿款的支付义务,至于款项的最终归属,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孙进景等3人要求赔偿银行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既无法律依据,请求也不明确,更超出了二审的审理范围。综上,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发放的过程中,文教区管委会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给孙进景等3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文教区管委会不承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进景等3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除乐安联谊会及孙碧吉等14人对孙进景等3人缴交2003年至2005年的承包金数额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本院另查明认定如下:
一、关于法律关系
乐安联谊会及孙碧吉等14人主张:“1330鱼池”系乐安联谊会的前身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在村集体土地上投资建设而成,根据当时“谁投资谁承包”的原则,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系该鱼池的“第一手”承包人。1992年11月21日,乐安学校联谊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与孙文坎签订了承包合同,将“1330鱼池”转包给孙文坎,至2002年承包合同期满。因此,孙进景等3人与“1330鱼池”的股东(包括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之间系“第二手”承包关系。对上述主张,二审庭审中,孙厝居委会表示确认。
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并主张:2003年至2005年,孙进景等3人与孙明强支付承包金的具体情况为:2003年向乐安联谊会缴交3500元,向孙碧吉等14人缴交7650元,共计11150元;2004年向乐安联谊会缴交3500元,向孙碧吉等14人缴交3900元,共计7500元;2005年仅向乐安联谊会缴交3500元,未向孙碧吉等14人缴交承包金。一审判决笼统地表述“从2003年开始到2005年,孙进景、孙亚艺、孙赞文、孙明强每年均向乐安联谊会缴交1330鱼池及周围水田的承包租金10900元”,是不准确的。
孙进景等3人则主张孙文坎签订的《1330鱼池承包合同》中甲方为“1330农场”,与乐安联谊会无关。该承包合同虽然由孙文坎个人签订,但实际系孙文坎与孙赞文、孙亚艺合伙承包经营。《1330鱼池承包合同》一直履行至1997年孙文坎去世时止,之后,孙进景参与合伙承包,与“1330农场”达成口头承包合同,鱼池和水田的承包金变更为每年10900元。对于2003年至2005年承包金的缴纳问题,孙进景等3人主张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依据为收款收据三份,时间分别为2002年12月26日、2004年1月13日和2005年1月20日,内容分别为收取孙进景、孙赞文、孙亚艺、孙明强2003年度、2004年度和2005年度鱼池承包租金各7000元、水田承包租金各3900元。收款收据并体现收款单位为“1330农场”,经手人为“孙明强”。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对该三份收款收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并确认孙明强有权代表14位股东收取承包金,但是认为孙明强并未将收到的承包金全额分配给14名股东,2004年股东只收到3900元,2005年未收到承包金。
本院认为,孙厝居委会作为“1330鱼池”所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乐安联谊会的前身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因投资建设“1330鱼池”而享有该鱼池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与孙厝居委会之间就该鱼池形成承发包关系。1992年孙文坎签订的《1330鱼池承包合同》的甲方虽然写为“1330渔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名称为“1330渔场”的主体,而且该承包合同甲方落款处由乐安学校联谊会加盖印章。诉讼中,乐安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确认该承包合同系由乐安学校联谊会代表“1330鱼池”全体股东而与孙文坎签订,因此,应当认定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作为“1330鱼池”的承包方又将该鱼池转包给孙文坎承包经营。同时,双方当事人虽然对于《1330鱼池承包合同》终止履行的时间存在争议,但是可以确认该承包合同在2004年3月29日文教区管委会发布预征地公告之前,已经终止。诉讼中,孙进景等3人提供了由孙明强开具的收取2003年度至2005年度承包金的收款收据,乐安联谊会对于收取孙进景等3人2003年度至2005年度每年3500元承包金的事实,没有异议。孙碧吉等14人虽然主张2004年度只收到一半承包金、2005年未收到承包金,但是对于孙进景等3人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确认孙明强可以代表孙碧吉等14人收取承包金,因此,对于孙进景等3人缴纳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承包金事实可予确认。根据该事实,可以认定《1330鱼池承包合同》终止后,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与孙进景等3人在2003年至2005年间,存在事实承包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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