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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进景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7)
文教区管委会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孙厝居委会,之后指示孙厝居委会将相关款项交由乐安联谊会负责处理,孙厝居委会亦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乐安联谊会,由于乐安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是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孙厝居委会确认的“第一手”承包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享有权利,因此,文教区管委会及孙厝居委会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进景等3人要求文教区管委会及孙厝居委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孙进景等3人上诉请求赔偿银行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对该请求依法不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394.4元,由孙进景、孙亚艺、孙赞文承担18197.2元;由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承担1819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萍
代理审判员程光毅
代理审判员黄卉靓
二○一○年八月日
书记员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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