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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蔡鸿图、林雅鸿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9465元,由上诉人利景兴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32831元,由上诉人蔡鸿图、林雅鸿共同负担26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东波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段小华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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