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0)闽民终字第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传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欣华、陈宗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水路学嘉诚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洪仲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明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文、被上诉人捷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华亿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2006年10月,甲方华亿公司与乙方捷龙公司签订《君临世纪2#、4#楼商场认购协议书》及《君临世纪2#、4#楼商场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其中认购协议书约定:经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君临世纪2#、4#楼商场”有充分了解和考虑后,现自愿提出向甲方先行支付购房定金,以确认乙方对“君临世纪2#、4#楼1-3层商场”的认购。一、该商场位于福建省惠安县石灵街与惠兴街交汇处,商场建筑面积9857.76m2,房产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房产平面图中圈定部分为准(其中结构、数据以所附平面图为准,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队测量的建筑面积或该房产证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按福建省建设厅买卖合同上关于面积误差的相关规定多还少补,各楼层单价按:一楼人民币(下同)7000元每平方米,二楼3500元每平方米,三楼2500元每平方米计算;该价不受总价平均的限制)。二、乙方向甲方认购该商场总价3880万元。三、定金支付方式:乙方于签订本协议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100万元认购定金,并折抵购房款。四、付款方式: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该商场,其中首付40%,计1552万元;该部分房款于乙方开业之日起计算,乙方予以等额分月支付甲方,即每月五日前支付100万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银行按揭60%,即2328万元。五、乙方需在收到甲方签约通知5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签约手续,逾期甲方将自动取消乙方的认购权。甲方有权将该商场另行出售,无需事先通知乙方,认购金不予返还。六、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或办理银行按揭通知5日内携相关资料至甲方指定地点付款或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如乙方故意逾期不付款或不办理银行按揭,或因乙方原因无法付款或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认购权,乙方所支付款项甲方一律不予返还。七、若甲方不履行本协议,应双倍返还认购定金。八、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双方不追究对方责任,甲方如数全额无息返还乙方所支付款项。本协议自行终止。……十一、备注:1.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误差则以补充协议为准。2.附商场(一楼、二楼、三楼)位置平面图。其中补充协议第一条第1款约定,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福建省惠安县石灵街与惠兴街交叉口,建筑使用面积约9858
m2,其中一层面积为2528 m2,二、三层面积各为3665
m2(按有资质测绘部门测算为准)的场地、房屋、设施等卖给乙方使用(由甲方提供规划部门核准的土地使用红线图)。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甲方保证乙方购买的房产在工程竣工时(2007年10月1日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消防、环保等验收合格。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九)款第10项约定,所有甲方完成的工程需按国家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接受,甲方并提供详细的工程交接清单。若乙方提前进场,双方另行协商。华亿公司在该认购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上签注落款时间分别为2006年10月10日及10月12日,捷龙公司则均签注落款时间为2006年10月12日。
2006年10月14日,捷龙公司向华亿公司支付定金100万元。2007年6月15日,惠安县规划建设局向华亿公司送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接受进一步调查。2007年6月28日,华亿公司邮寄给捷龙公司华亿总[2007]050号《关于废止认购协议书的通知》,该通知内容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贵公司与本公司商定,在本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前,向本公司支付预订款,于2006年10月10日签订了君临世纪2#、4#楼商场认购协议书,并实际向本公司支付预订款100万元。现我公司认为该行为有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决定自行纠正该行为,废止贵公司与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将贵公司支付给本公司的预订款100万元返还给贵公司。”2007年7月2日,华亿公司将100万元转入捷龙公司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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