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进景等3因与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联谊会、上诉人孙碧吉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0)闽民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进景,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集美区乐安北路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艺,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赞文,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北路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联谊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孙碧民,联谊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瑜芳,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碧吉,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北路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坤明,男,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友全,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妙阳,男,193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成,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瑞瓶,男,1922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东路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银花,女,191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厝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乌战,男,193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坎仔,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顺意,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必胜,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碧川,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东路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慷慨,男,193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西路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桂治,女,192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厝村。
委托代理人蔡火灿,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孙碧吉等14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孙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厝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顺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文才,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文才,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进景、孙亚艺、孙赞文(下简称孙进景等3人)因与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联谊会(以下简称乐安联谊会)、上诉人孙碧吉、孙坤明、孙友全、孙妙阳、孙建成、孙瑞瓶、孙银花、孙乌战、孙坎仔、孙顺意、孙必胜、孙碧川、孙慷慨、林桂治等14人(下简称孙碧吉等14人)、被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孙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简称孙厝居委会)、厦门市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教区管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进景等3人,上诉人乐安联谊会的法定代表人孙碧民及委托代理人王瑜芳,上诉人孙碧吉、孙坤明、孙友全及孙碧吉等14人的委托代理人蔡火灿,被上诉人孙厝居委会、文教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文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间厦门市集美区孙厝村民共13户在海滩开挖鱼池,因缺少资金,由华侨孙炳炎资助1万元。经孙炳炎建议将鱼池分为30个股份,其中15个股份归集美区乐安学校华侨联谊会(下简称乐安学校联谊会)所有,13户村民每户1份,另外2个股份给孙银花。后经开挖围堤形成大鱼池一个约60亩、小鱼池六个约12亩,共72亩的养殖规模,该鱼池在当地被称为“1330鱼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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