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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进景等3因与上诉人厦门市集美区乐安联谊会、上诉人孙碧吉等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5)
经审理查明,对一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除乐安联谊会及孙碧吉等14人对孙进景等3人缴交2003年至2005年的承包金数额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本院另查明认定如下:
一、关于法律关系
乐安联谊会及孙碧吉等14人主张:“1330鱼池”系乐安联谊会的前身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在村集体土地上投资建设而成,根据当时“谁投资谁承包”的原则,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系该鱼池的“第一手”承包人。1992年11月21日,乐安学校联谊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与孙文坎签订了承包合同,将“1330鱼池”转包给孙文坎,至2002年承包合同期满。因此,孙进景等3人与“1330鱼池”的股东(包括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之间系“第二手”承包关系。对上述主张,二审庭审中,孙厝居委会表示确认。
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并主张:2003年至2005年,孙进景等3人与孙明强支付承包金的具体情况为:2003年向乐安联谊会缴交3500元,向孙碧吉等14人缴交7650元,共计11150元;2004年向乐安联谊会缴交3500元,向孙碧吉等14人缴交3900元,共计7500元;2005年仅向乐安联谊会缴交3500元,未向孙碧吉等14人缴交承包金。一审判决笼统地表述“从2003年开始到2005年,孙进景、孙亚艺、孙赞文、孙明强每年均向乐安联谊会缴交1330鱼池及周围水田的承包租金10900元”,是不准确的。
孙进景等3人则主张孙文坎签订的《1330鱼池承包合同》中甲方为“1330农场”,与乐安联谊会无关。该承包合同虽然由孙文坎个人签订,但实际系孙文坎与孙赞文、孙亚艺合伙承包经营。《1330鱼池承包合同》一直履行至1997年孙文坎去世时止,之后,孙进景参与合伙承包,与“1330农场”达成口头承包合同,鱼池和水田的承包金变更为每年10900元。对于2003年至2005年承包金的缴纳问题,孙进景等3人主张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依据为收款收据三份,时间分别为2002年12月26日、2004年1月13日和2005年1月20日,内容分别为收取孙进景、孙赞文、孙亚艺、孙明强2003年度、2004年度和2005年度鱼池承包租金各7000元、水田承包租金各3900元。收款收据并体现收款单位为“1330农场”,经手人为“孙明强”。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对该三份收款收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并确认孙明强有权代表14位股东收取承包金,但是认为孙明强并未将收到的承包金全额分配给14名股东,2004年股东只收到3900元,2005年未收到承包金。
本院认为,孙厝居委会作为“1330鱼池”所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确认乐安联谊会的前身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因投资建设“1330鱼池”而享有该鱼池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与孙厝居委会之间就该鱼池形成承发包关系。1992年孙文坎签订的《1330鱼池承包合同》的甲方虽然写为“1330渔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名称为“1330渔场”的主体,而且该承包合同甲方落款处由乐安学校联谊会加盖印章。诉讼中,乐安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确认该承包合同系由乐安学校联谊会代表“1330鱼池”全体股东而与孙文坎签订,因此,应当认定乐安学校联谊会与孙碧吉等14人作为“1330鱼池”的承包方又将该鱼池转包给孙文坎承包经营。同时,双方当事人虽然对于《1330鱼池承包合同》终止履行的时间存在争议,但是可以确认该承包合同在2004年3月29日文教区管委会发布预征地公告之前,已经终止。诉讼中,孙进景等3人提供了由孙明强开具的收取2003年度至2005年度承包金的收款收据,乐安联谊会对于收取孙进景等3人2003年度至2005年度每年3500元承包金的事实,没有异议。孙碧吉等14人虽然主张2004年度只收到一半承包金、2005年未收到承包金,但是对于孙进景等3人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确认孙明强可以代表孙碧吉等14人收取承包金,因此,对于孙进景等3人缴纳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承包金事实可予确认。根据该事实,可以认定《1330鱼池承包合同》终止后,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与孙进景等3人在2003年至2005年间,存在事实承包合同关系。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分配依据问题
一审诉讼中,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为主张双方对有关青苗及地上物的补偿问题已经充分协商达成决议,提供2002年12月6日会议记录为证,该会议记录内容体现2002年12月6日晚19点30分至21点35分,在乐安联谊会席孙碧民的主持下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共有21人,其中包括孙赞文、孙进勇(孙进景的哥哥)和孙顺意(孙亚艺的父亲)。会议形成如下决议:“1、青苗的赔偿款按33股份分配(不包括土地赔偿)。合约续签一年,如政府在一年内征用,租金照付,一切损失由承包者自负。2、承包者投资电的设备、鸭舍、值班室三项建筑物外,归30股份所有。3、股东的利益委托乐安联谊会处理。4、在同政府交涉中,需要费用由会长处理,受益人和股东承担。”该会议记录并由参会全体人员签名,其中孙赞文签名为“孙赞”。乐安联谊会、孙碧吉等14人主张,承包方孙赞文亲自参加了会议,孙进景是由其兄孙进勇代表、孙亚艺是由其父孙顺意代表参加了会议,因此,该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双方分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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