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华与福建省莆田市对外贸易公司、莆田市财政局、福建省莆田市中茂集团公司、福建省莆田县对外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福建莆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5)
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莆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二、恢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莆执行字第3-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三、驳回王天华关于确认福建省莆田市对外贸易公司将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莆头前云村的一幅面积为9.58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面积约2000平方米)以物抵债给莆田市财政局的行为未成立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莆田市财政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董 碧 仙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云 贞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宫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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