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被上诉人仓山区政府答辩称,一、嘉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1、其从未申请设立仓山区民兵预备役培训中心项目,仓计(2001)4号文并不是仓山区民兵预备役培训中心的,而是仓山区人武部作战指挥中心大楼及其他附属设施的。2、其从未以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的名义签订讼争的施工合同及定金合同,有关定金约定内容也与其无关。其并非讼争合同的签约主体,从未要求嘉颐公司将定金汇入指定账户。二、原判驳回嘉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判认定其非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开办单位是正确的。从会议纪要的内容看,该项目的资金以及筹建、经营等都由福建勋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陈榕勋负责,无一处写明项目是仓山区政府的,也得不出其为实际筹建单位的结论。其就有关事项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是履行政府职能,不能由此推导出仓山区民兵预备役培训中心是其项目。其从未设立过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也未刻过该筹建处的公章。2、其非讼争合同的相对义务人,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对其不适用,而且其亦非20万元定金的收款人和领款人,嘉颐公司要求其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20万元定金汇入的是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账户,《承诺书》确认收到“20万元工程抵押金”的单位是福州勋嘉咨询有限公司和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而20万元工程抵押金是否就是本案的定金尚待考证,嘉颐公司主张其已收取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其对20万元定金没有支配权和提款权,临时账户虽然是2001年6月20日开立,但在2001年7月20日已经销户,该账户可提现的第一签署人是陈榕勋,不应要求其承担返还责任。三、嘉颐公司作为长期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就未经依法立项批复的项目草率签订工程合同,并将定金汇入已经停止使用的账户,应自行承担后果。嘉颐公司援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所主张的观点不能成立。综上,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无新的证据。
另查明,嘉颐公司与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一栏除盖有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合同专用章外,“法定代表人”一栏有陈榕勋的签名。嘉颐公司与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签订的《定金合同》中,“甲方”处除盖有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合同专用章外,“代表”一栏盖有“陈榕勋”私章,“经手人”一栏有“郭建生”签名。在福州勋嘉咨询有限公司和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2002年7月19日出具的承诺书中,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盖章处有“陈美英”的签名,左下方还签有“证明人:郭建生”。二审庭审中,嘉颐公司称,郭建生是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的工作人员,不知是否仓山区政府的工作人员;陈美英好像是陈榕勋的妻子。仓山区政府则称郭建生、陈美英均非其工作人员,不知该两人身份。
在仓山区政府2001年6月20日申请开立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04014708096001账户的《临时存款账户备查卡》中记载,存款人名称为“福州市仓山区民兵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营业执照编号为zzhm1111111111;除盖有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公章外,“第一签署”一栏盖“陈榕勋”私章,“第二签署”一栏盖“陈杰”私章,“科目”一栏盖“阮秀琴”、“陈子珊”私章。在本案2006年7月11日的庭审中,嘉颐公司称该营业执照编号zzhm1111111111是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的。本院二审中,嘉颐公司陈述,其曾到工商部门查询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的营业执照,但未查到。双方均称不知“陈杰”和“阮秀琴”、“陈子珊”为何人,嘉颐公司推测“阮秀琴”、“陈子珊”为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的财务人员。此外,仓山区政府称,其从未设立预备役培训中心筹建处,也未刻过该筹建处的公章,不知当时为何申请开立该账户,也不知开户时的筹建处公章从何而来,估计是陈榕勋操办的。嘉颐公司则主张陈榕勋是受仓山区政府委托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会议纪要,嘉颐公司主张,《关于民兵预备役培训中心建设专题会议纪要》可以证明陈榕勋是属于仓山区政府委托指派的工作人员,故陈榕勋行为的后果都要由仓山区政府承担。仓山区政府则主张,其仅是协调而非授权陈榕勋负责筹建工作,协调的内容主要是:仓山区民兵预备役培训中心的资金和施工都由陈榕勋负责,将来也可能要由陈榕勋经营;会议纪要中所称的陈榕勋负责筹建,内容包含筹集建设资金、负责整个建设等。
关于2002年7月19日的承诺书,嘉颐公司在本案2006年7月11日的庭审中称,该承诺书中所称的“本公司”是指福州勋嘉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抵押金就是指工程合同中的定金20万元。本院二审中询问嘉颐公司:既然主张款项是汇给了仓山区政府,为何由福州勋嘉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嘉颐公司答:陈榕勋是仓山区政府委托的人,其要求陈榕勋出具承诺,陈榕勋即写了该承诺书,但其中的内容并非其本意,因此后来又加盖了筹建处的公章,其认可的只是筹建处,至于陈榕勋要怎么写是他的事。对此,仓山区政府主张,若是筹建处收款,则应当写“本处”而非“本公司”,因此,可以看出收款人有两家,其余的则不清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