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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33号综合楼4层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庄惟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启宗,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秋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福建联美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518室。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峰,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福宁,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长福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联美公司)、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下简称大黄鱼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启宗、刘秋生,被上诉人联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峰,被上诉人大黄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福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2月31日,联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黄鱼公司支付拖欠联美公司的工程款67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1万元,共计913万元;2、判令长福公司对大黄鱼公司拖欠联美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联美公司在涉案工程因装饰装修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07年3月29日,大黄鱼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联美公司支付大黄鱼公司违约赔偿金与经济损失92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1日,大黄鱼公司与联美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福州市长福路1号长福花园1#-3#一层“大黄鱼购物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联美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包干价为570万元,工期从签发开工令起60个工作日,联美公司垫付工程款至竣工。竣工后,大黄鱼公司在2004年12月31日前付给联美公司工程总价款的50%,2005年1月31日大黄鱼公司付给联美公司工程价款的80%(包括上期已付工程款),余下的工程款大黄鱼公司在2005年2月份(春节前)全部付清。若联美公司拖延工期,大黄鱼公司每日对联美公司处罚5000元,罚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还约定了工程保修期、增加项目结算方法和总决算等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联美公司进场施工,但工程未如期全部完工。2005年1月4日,大黄鱼公司向联美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由联美公司承建的“大黄鱼购物广场”装修工程款按以下时间付款:2005年1月15日前还款80万元;2005年1月28日前还款100万元;2005年2月8日前还款70万元;2005年2月8日后每天还款3万元直至还清工程款;如有违约,赔偿联美公司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
2005年1月6日,双方就竣工期限及大黄鱼公司应付联美公司款项的支付期限等问题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了《会议纪要》,内容为:一、“大黄鱼购物广场”装修工程中的空调、冷柜、冷库、售货计费收费系统(含硬件)、软件、手推车、收银台、货架、监控系统、海鲜池(一期工程)、厨具(含排烟系统)等设施设备安装、装修的款项由联美公司全额垫付。二、大黄鱼公司保证在2005年1月12日前付清按约定应付给联美公司的款项,否则,联美公司有权全面暂停施工,并且大黄鱼公司应赔偿联美公司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按原约定执行。三、联美公司在2005年1月22日前把全部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大黄鱼公司使用,大黄鱼公司承诺不再追究工程延期责任,如不能按时完成由联美公司承担责任。《会议纪要》还约定了空调、冷柜等到货、付款、安装调试以及装修、土建、新增项目结束期限等,并涉及开店计划。
一审诉讼中,因长福公司拖欠兴业银行贷款引发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查封了长福花园1#-3#连体式一层店面及商场,并先后委托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华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长福公司所有的1#-3#连体式一层店面、商场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了估价并依法委托拍卖。二审庭审中,长福公司确认长福花园1#-3#连体式一层店面及商场中的部分店面已被拍卖给案外人,拍卖所得用于长福公司归还兴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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