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大黄鱼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与联美公司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与长福公司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其诉称联美公司擅自将大黄鱼公司向长福公司承租的店面对外出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联美公司与至少一个案外人之间就长福花园1#-3#连体式一层店面及商场存在租赁关系,但大黄鱼公司未就此举证,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大黄鱼公司在向合同相对方联美公司支付本判决所确定的工程款后,可以根据其与长福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处理因其委托联美公司装修而对长福公司不动产所产生的其他添附的财产归属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还款250万元并自2005年1月1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福建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应当支付250万元工程款以及自2006年3月27日起的违约金负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福建省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长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长福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1、联美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起诉,2007年6月27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之后杳无音信。2009年12月12日长福公司收到新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09年12月15日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未重新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迳行作出(2007)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2、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华益房产评(2008)2047号评估结果未经质证,且也未委托评估鉴定,却直接采纳,属程序违法。3、一审判决是在执行财产分割,而不是审理案件,角色明显错误。兴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长福公司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却将装饰装修添附部分分离给长福公司,是在分割财产,而不是审理案件。
二、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在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中,评估机构经过测算对店内二次装修造价取为134元/平方米。根据该《房地产评估报告》所附《调整后评估结果一览表》装修因素调整栏的记载,上述添附存在于房号为1-36、39-81的商业用房中,共计建筑面积为3097.32平方米,合计价值为3097.32平方米×134元=415040.88元。”若依一审判决认定,则联美公司的装修价值仅为415040.88元,判决大黄鱼公司还款250万元显属错误。一审判决没有查明二次装修是否全部为联美公司装修,《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没有经过确认,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长福公司作为装饰装修添附所产生的不动产增值部分的实际受益人对大黄鱼公司所承诺支付的已完成施工部分的25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存在错误。1、4974.77平方米的店面商场,长福公司自2004年6月1日租赁给大黄鱼公司,至2008年底拍卖止,失去对上述店面商场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长福公司从未收到租金。自2005年1月起,因大黄鱼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联美公司工程队实际占有该店面商场经营至法院执行拍卖止,联美公司分文未付租金,长福公司损失租金超过千万元。且店面商场原分割为500多间,因二次装修打通,但在拍卖时又再次分割,因此支付100多万元装修费,长福公司没有受益反而受损。长福公司诉称大黄鱼公司、联美公司支付租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榕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却判决联美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2、2006年3月27日长福公司没有占有长福花园1#-3#连体式一层店面及商场,一审判决认定长福公司实际取得添附物错误。2006年3月27日本案还没有立案起诉,店面及商场因兴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长福公司而被查封,一审判决认定查封之日即是长福公司占有之日有悖于法律规定。3、长福公司与联美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无约定违约金,也不存在法定违约金,一审判决长福公司自2006年3月27日起承担违约金错误。4、长福公司与大黄鱼公司只存在店面商场租赁关系,联美公司与大黄鱼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不涉及长福公司,其双方装修工程款纠纷与长福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长福公司对大黄鱼公司的装修工程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假使《房地产评估报告》正确,装修添附价值415040.88元,长福公司的实际受益仅为415040.88元,与25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相差巨大,根据公平原则,一审判决长福公司连带支付25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错误,联美公司的损失不能转嫁给长福公司。6、一审既认定大黄鱼公司就装修添附可以另行向长福公司追偿又判决长福公司对大黄鱼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与判决矛盾。综上,请求二审撤销(2007)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改判驳回联美公司对长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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