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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长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5)
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四项;
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三、驳回福建省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5660元,由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负担26800元,福建省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860元,反诉受理费56210元,由福建省闽东大黄鱼集团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福建省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锦萍
   代理审判员  高 晓
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
 
二0一0年六月  日
             
书记员  陈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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