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春花与被上诉人厦门欣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3)
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厦门欣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金春花ZL2006 3 012456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三、被上诉人厦门欣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春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金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8800元均由被上诉人厦门欣光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蔡伟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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