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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
庭审中,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特定主体美感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相较,极为相似。
诉讼中,泗农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瓷砖(九)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业已受理,并定于2010年1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已向法院提供了专利复审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案通知书》,涉案专利已经复审委实质审查,并确认其专利状态稳定,法律稳定性较强。而且从泗农公司提请宣告无效的依据分析,其理由也是明显不充分的。故本案不应中止诉讼。泗农公司请求本案中止诉讼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晋成公司与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陈立闽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又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因而是有效的。晋成公司作为讼争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诉权,其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我国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案中,泗农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的瓷砖产品经实物比对,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特定主体美感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相近似,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主张涉案专利属于公知设计,并提供了2004年4月15日菲律宾三宝颜时报公证认证材料及中文翻译(证据11)予以佐证,对此原告亦相应地提供了2004年4月15日菲律宾三宝颜时报公证认证材料及中文翻译(证据10)予以反驳。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2004年2月20日菲律宾三宝颜市《星报》第六版及中文翻译(证据15)予以反驳,但与其之前的陈述并不一致,故被告主张涉案专利属公知设计,举证不力,其主张不予采信。
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因晋成公司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泗农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均难予确定,故本案应适用前述定额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酌情进行处理。
至于晋成公司要求泗农公司就侵权行为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虽然,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形,而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其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但泗农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的本案专利权产品被提起诉讼,现被告又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实施侵权的主观恶意性较大,从维护晋成公司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者角度考虑,本案确有必要适用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形式。另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害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尚不足以填补,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也可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侵权产品销售天津等地,被告的侵权时间又较长,影响范围较广,原告又未明确要求被告在何家报纸声明致歉,故可责令被告泗农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晋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430067996.5“瓷砖(九)”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瓷砖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模具;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www.cipnews.com.cn)刊登声明,就本案的侵权行为向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四、驳回原告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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