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3)
原审宣判后,泗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外观系公知设计。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经公证认证并经翻译的2004年4月15日菲律宾三宝颜时报,证明了与涉案产品相同外观的瓷砖产品在国外公开出版物公开。被上诉人虽提供相反证据,但被上诉人提供的报纸系复印件,且从内容看,系“三宝颜市图书管理员携带复印件前往菲律宾其他地区办理公证手续,与上诉人提供的直接由报社总编辑提供报纸原件以及在三宝颜市本地办理公证相比,其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方面远远不如,不足以推翻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在一审判决前,上诉人又提供了一份新证据。该证据系经公证认证和菲律宾三宝颜星报2004年2月20日第6版,也公开了与涉案产品外观相同的瓷砖产品,翻译证明涉案产品外观系公知设计。被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应当认定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但原审判决却回避了证据效力的认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提供了一份新证据,一审法院未将其交由其他当事人质证,即不予采信,程序违法。3、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间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获受理,证据确实充分,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已经进行了口审,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上诉人多次提出申请,一审法院未予中止是错误的。要求二审法院中止本案诉讼。4、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使用的是公知技术,依法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用于本案。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晋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晋成公司承担。
晋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泗农公司为再一次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地域较广,情节恶劣,对晋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损害了晋成公司及专利权利人的名誉。泗农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2、对上诉人所提供的公知设计的证据,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证明了上诉人提供的菲律宾三宝颜时报第7版为伪造的证据,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上诉人提供的菲律宾三宝颜“星报”的公证书中没有公证员的印花,与前一份公证是同一公证员,该证据同样是作假。该证据无法证明“星报”为公开发行。该报纸字迹和图案比较模糊,纸质很新,不像是2004年的报纸,且在报纸上做图案非常模糊外墙瓷砖广告,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市场规律。该报纸广告中还出现了两款被上诉人于2008年才申请的专利图案。综上,这两份报纸是上诉人可以伪造的。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二审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在原审诉讼中,2009年9月11日,泗农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2004年4月15日菲律宾《三宝颜时报》(DAILY
ZAMBOANGA TIMES)及三宝颜时报总编辑的宣誓词。报纸显示,联发贸易公司(LIAN HUANT
TRADING)在该报第七版上刊登家用磁砖(瓷砖)广告,该瓷砖的外观图案与涉案“瓷砖(九)”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近似。2010年1月22日,泗农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2004年2月20日菲律宾《三宝颜星报》(ZAMBOANGA
STAR)及三宝颜星报出版者宣誓词。报纸显示,联发贸易公司(LIAN HUANT
TRADING)在该报上刊登家用磁砖(瓷砖)广告,该瓷砖的外观图案与涉案“瓷砖(九)”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近似。从原件上观察,《三宝颜星报》刊头字迹比较模糊。晋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三宝颜星报》不在举证期限提供,不予认可。
在泗农公司向法院提供《三宝颜时报》后,晋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向法院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2004年4月15日菲律宾《三宝颜时报》(DAILY
ZAMBOANGA
TIMES)复印件及三宝颜市图书馆图书管理员的宣誓词。该报纸显示,在该报第七版上并没有刊登联发贸易公司的家用磁砖(瓷砖)广告。宣誓人和公证人均在《三宝颜时报》复印件上签名。
2010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200430067996.5号瓷砖(九)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泗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泗农公司提出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陈立闽的ZL200430067996.5“瓷砖”(九)外观设计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晋成公司依据合同取得对该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侵权行为的独立起诉权,符合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亦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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