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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法民清(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一案(2)
被上诉人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福建省财政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财政部门办的证券机构必须尽快与财政部门脱钩。其中符合条件、确实办得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证券机构,要按照统一标准,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办成规范的证券公司,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在《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中指出:“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只准保留一家财政证券公司。申请保留的财政证券公司,其名称中不再含有‘财政’字样,经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批准。”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未办理94、95年度年检的情况说明》、《关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关于设立福建华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从内容上看,两份情况说明只能反映,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进行了公司的重新申报工作,将公司更名为“福建华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正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两份情况说明并称“目前,申报工作正在(还在)进行之中”。《关于设立福建华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从内容上只能反映,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在拟同意设立福建华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予以审批。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的重新申报工作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其主张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已获批准改制成福建华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故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体,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上诉人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由原审法院指定清算组对福建华兴财政证券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不足,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序 涛
代理审判员 陈 少 苓
代理审判员 陈 垂 钢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文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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